第二條 該協會由日本的蘭壽愛好者組成。
第三條 該協會將成為全日本蘭壽愛好團體的核心組織,設有日本蘭壽協會東,中,西部本部。此外,每個本部在每個縣都設有一個分支機構。
第四條 協會在東京都北區榮町石川26號設有總部和辦事處。
第五條 協會的宗旨是促進會員之間的友誼,研究與蘭壽有關的各種事務,並為日本的金魚文化做出貢獻。
第六條 為了實現上一條的宗旨,本協會將開展以下活動。
1.每年秋天,日本蘭壽比賽將在東京,名古屋和大阪交替舉行。比賽規則另行規定。
2.舉辦比賽和理事會批准的新聞通訊的發行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項。
第七條 協會應配備以下人員。任命一名理事長,八名理事和以下特別官員:
第八條 理事由九人組成,東部,中部和西部本部各三人。
第九條 名譽會長、諮詢顧問及管理顧問應由三個本部推薦的提名人擔任,並得到理事會的一致支持。
第十條 官員的任期如下:
名譽會長,管理顧問,諮詢顧問
無任期
理事長1年
理事3年
第十一條 理事長監督業務並代表協會。
每位理事協助理事長,釐清協會的職責,並在發生事故時代表理事長行事。
[附註]值勤本部理事長只能擔任一年會長。
第十二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並負責協會的所有職責。
第十三條 除非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否則理事會必須進行表決,並且理事會可以取得具有授權書的贊成或反對意見。
第十四條 理事會由值勤本部理事選出的本部長召集。應多數理事的要求,召集一個特別理事會。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會計年度從12月1日開始,至次年11月30日結束。
第十六條 協會會員費應分別向各本部收取。
第十七條 本會舉辦品評大會時,值勤本部需要提前聯繫非值勤本部,以告知計畫。非值勤本部將派出人員和審查員調解會員所展出的魚類並積極支持。
第十八條 協會品評大會的所有費用應由值勤本部承擔。但不包括從每個本部派遣的官員和審查員的社交聚會和商務旅行的住宿。
第十九條 非值勤本部應當在本會品評大會中承擔比賽費用的一部分。負擔的金額應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品評大會,
(A)比賽和裁判規則應以協會制定的規則為準。
(B)審查員是各本部的成員,比賽的審查員人數由值勤本部(會場)理事會從當天的參加者中決定。
(C)每個本部的審查員總數為13名,共有39名審查員。
(D)評審和評分方法由評審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未在本條款中規定的事項應由理事會決議。
比賽規則
比賽規則
第一條 會員可以在比賽中展示的魚隻數量限制為2尾當歲魚。親魚和2歲魚沒有任何限制。報名費用為每尾2,000日元。
第二條 在報名比賽時,除非有可對照魚特徵的照片,否則魚將不被接受。
第三條 未經工作人員允許,參賽者不得在比賽結束後進行打包。
第四條 審查員不得受到質疑。
另外,除得到賽事官員或理事長的授權外,嚴禁進入賽事場地。任何不遵守規定者,例如弄錯魚,不法行為等,將被處以取消會員資格。
第五條 協會對因失主或意外災害所造成的魚隻受傷或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審查時,審查員人數和審查方法由總部理事會決定,審查應在預定時間開始。
第七條 審查的結果應以相撲比賽名次為依據,對當歲魚、2歲魚和親魚分別獎勵,如下所示。
優等賞:東大關、西大關、立行司、取締一、取締二 計 5尾
壹等賞:東關脇、西關脇、東小結、西小結、勸進元一、勸進元二 計 6尾
貳等賞:行司一、行司二、行司三、脇行司一、脇行司二 計 5尾
參等賞:東、西前頭
親魚和2歳魚 計40尾
當歲魚 計60尾
第八條 如果確定由於惡劣天氣無法舉行比賽,理事會將立即採取適當措施。
審查規則
審查規則
第一條 在審查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魚的整體外觀和平衡
魚的基本姿勢是頭部,軀幹和尾部充分發揮其特徵,並且相對平衡。
2.魚應粗壯。
粗壯度與魚的大小成正比。
3.鱗片和體色應該漂亮。
鱗片排列成一條直線而無亂鱗,鱗片與魚體成比例,越小越好,紅色或紅白更紗體色應有光澤,紅色應呈現健康發亮的深紅色,白色及紅白更紗體色亦同。
4.魚的質量要好。
5.魚應具有貴族品質。
6.游姿很輕鬆。
魚的游姿必須優美,尾鰭擺動輕巧流暢。
第二條 對魚的鑑賞如下:
1.頭:目幅要寬,眼睛前有肉瘤,有兜巾、獅頭、龍頭等頭型。
2.背幅:應寬有幅度,以適當的圓度輕緩下降。
3.腹部:與背部成為一體,與尾部保持適當的距離。
4.尾筒:粗壯且與背幅寬度成比例,尾付(俯視尾筒與尾鰭銜接有鱗片的部位)呈圓形。
5.尾鰭:尾付必須漂亮,有對稱的尾肩,需要合適的尾皿(翻肚朝上尾肩至尾鰭基部有鱗片的部位)和尾張(尾鰭張力),並且善於游水,尾型有三尾、櫻尾和四尾。
尾鰭上升應相對於尾筒的夾角成90度左右,並且不應超過背部。
6.鰭:各鰭都需要相等的大小和運動。單臀鰭,雙臀鰭評分一致。
第三條 審查時不應考慮魚的大小。
第四條 審查以當天魚的表現為標準。
第五條 有下列缺點不得審查:
1.有背鰭、單片尾和有缺陷的魚
2.背部凹凸不規則、長瘤,尾筒彎曲
3.尾鰭旋扭、長肉芽、未對齊、起皺、向上翹
4.臀鰭外出、單側臀鰭抬起、仰頭、栽頭、遮眼、凸眼、凹眼
5.病魚
附錄:顏色圖案的名稱定義如下。
1.紅色部分...金色,棕褐色,全紅
2.白色部分...白色,銀色
3.紅白部分...赤勝更紗(紅多白少),白勝更紗(白多紅少),腰白(腰及尾筒為白色),背紅,白腹
4.頭部部分...面被(紅頭白身)、面白(白頭紅身)、面更紗(紅白頭)、丹頂、両奴(紅色臉頰)、口紅(白頭紅吻)、窗(玉印)、黄頭(黃頭紅身)
第六條 缺乏品質的大魚和未成熟魚均需扣分。
第七條 魚齡造假獲獎者,將取消獲獎資格。
首席審查員
第七條 魚齡造假獲獎者,將取消獲獎資格。
首席審查員
第一條 首席審查員在與大會會長及大會委員長協商後作出以下決定。首席審查員將從值勤總部選拔。
[首席審查員的職責和權利]
第二條 首席審查員應由值勤本部指定,也可以兼任大會會長或大會委員長。
第三條 首席審查員負責:
1.評審審查員的資格
2.確定比賽的評審方法
3.確定評審的位置
4.在評審期間,檢查並嚴格遵守所有適用的規定。
第四條 首席審查員有權:
1.如果審查員在評審過程中所忽略的魚,他可以就魚的質量提出建議。
2.確定水狀況是否適合比賽。
3.如果發生不利情況(惡劣的天氣變化),請進行更改。
4.為了舉辦比賽,審查方法應由理事會或審查委員會執行。
5.排除對比賽產生重大干擾的成員。
6.審查期間有權更換審查員。但僅限於審查員無法履行繼續審查職責並阻礙進度的情況。
7.比賽現場如果公眾有妨礙秩序,將暫停審查直到恢復秩序。
8.除審查相關人員外,審查期間其他人員禁止進入審查區域。
第五條 首席審查員裁定:
1.如果有會員提出抗議,應決定是否由審查委員會處理。
2.即使沒有提出抗議,也應決定有關違反審查規則的所有措施。
第六條 首席審查員有義務:
1.如果審核員的評分和觀點與其他審核員的評分和觀點明顯不同,應詢問並加以解釋。
2.審查完成後,對結果進行簽名。
3.在開始審查之前,必須說明審查方法,並要注意審查重點。
4.首席審查員應有其排名和得分的記錄,但不應披露排名。
審查員的職責和權限
4.首席審查員應有其排名和得分的記錄,但不應披露排名。
審查員的職責和權限
(義務)
第一條 總部的審查員應由具有良好品格、經驗豐富的人和可以進行公平公正審查的業餘愛好者組成。
[附錄]
審查員不是總部和分支機構的代表,而是真正熱愛蘭壽,放棄自我,公平公正地審查,參加每個總部主辦的全國比賽,增進見識。必須始終是協會的成員,培養審查的目光,在任何時候都要努力工作,並保持審查員的尊嚴。
第二條 審查規則以[如何看魚]為依據。
第三條 審查員即使在審查中或審查後,也不得誹謗其他審查員的觀點。
第四條 審查員必須始終保持紳士風度。
第五條 未經首席審查員許可,審查員在審查期間不得無故離開比賽場地。
(權限)
第一條 審查員可以在審查前後宣布其主張。
[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
第一條 審查前後最好成立審查委員會。
[審査員的設置]
[審査員的設置]
第一條JRA(日本蘭壽協會)審查員
1.總部審查員
2.各本部審查員
[審查員任免]
[審查員任免]
第一條 總部審查員的資格應從已加入日本蘭壽協會10年以上的人員中選出。
第二條 每個本部審查員的資格應從加入日本蘭壽協會的人員中選拔,並由東/中/西本部委員會推薦。資格應符合審查委員會的規定。
日本蘭壽協會表彰規定
第二條 每個本部審查員的資格應從加入日本蘭壽協會的人員中選拔,並由東/中/西本部委員會推薦。資格應符合審查委員會的規定。
日本蘭壽協會表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為表彰積極促進日本蘭壽協會的宣傳、發展及文化改善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士。制定此規則以提高其榮譽。
第二條 設立功勞賞,橫綱賞和有效賞。
第三條 本規則的修改需要獲得日本蘭壽協會理事會的批准。
第二章 功勞賞
第二章 功勞賞
第一條 功勞賞僅限於日本蘭壽協會的會員。傑出服務獎授予那些對日本蘭壽協會宣傳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或組織。
第二條 被授予功勞賞的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致力於協會工作超過20年並以其成就獲得認可的人。
第三章 橫綱賞
第三章 橫綱賞
第一條 日本蘭壽協會總部全國比賽中,以相同的魚獲得東大關三次或以上,應給予橫綱資格。
橫綱:即使不是連續三年獲得東大關,也將得到認證。
1.東大關三次或東大關兩次、西大關一次的情況下也將獲得認證。
2.即使只獲得一次東大關,而在西大關上獲得兩次,或獲得三次西大關,也將獲得認證。
第四章 有效賞
第四章 有效賞
第一條 為了自身利益進行研究或開發儀器和設備,以及發展日本蘭壽協會有功而獲得認可的人。
第二條 本獎可授予外國人,特別是那些已獲得日本蘭壽協會認可的外國人。
第五章 評選與獎勵
第五章 評選與獎勵
第一條 設立表彰委員會,對獲獎人員進行選拔和審議。
第二條 表彰委員會由總部理事長,理事以及每個本部的數名成員組成。
第三條 由本協會春季總部理事會提名理事長推薦表彰者。
第四條 理事長收到建議後,應舉辦表彰委員會,並由理事長主持。
第五條 應由值勤本部的理事長完成表彰。
第六條 表彰的授予原則上應在協會的全國比賽的表彰儀式上給予。
第六條 表彰的授予原則上應在協會的全國比賽的表彰儀式上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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